各单位:

社会助学金是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助学金。为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助学金的帮困助学作用,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775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助学金实施办法

  

社会助学金是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助学金,旨在帮助我校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暂时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经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学习勤奋,德智体全面发展,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第四条 尊重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义务且正常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六条 符合助学金出资方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拟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先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困难认定的申请,经过相关认定程序后,认定有困难的学生才具有申请社会助学金的资格。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助学金要求的时间组织评选工作并发布评选通知。具体评审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具体情况在评选通知中另行公布。

第九条 各院系负责评审的助学金,应按照各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定候选人,向本单位学生公示、听取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网上公示,并根据具体助学金项目要求将公示通过的名单报资助方等相关单位及部门审定。

第三章 发放与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在资助方经费到位后,及时将助学金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二条 获助学生应按照资助方及学校的要求,向资助方、学校汇报思想、学习情况,参与相关颁发仪式、座谈见面会及相关资助项目所要求的其它活动,并接受资助方和学校的考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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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5 浏览次数:3204